×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9〕57号
2009-08-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政报 时间:2009-08-31 内政发〔2009〕57号 2009年6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保障范围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目标是:2009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百分之80以上;2010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百分之90左右;2011年全区城镇实现全覆盖,参保率进一步提高。 (二)2009年9月底前将全部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全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纳入参保范围。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大学生应首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积极解决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原则上,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牧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二、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补助标准,2008年列入国家试点的盟市继续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列入国家试点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档安排:乌兰察布市,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盟市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5元;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盟市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旗县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及同级以上财政负责安排。自治区财政对盟市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政策。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从国家下拨专项补贴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以及个人缴费四个方面筹集。 (五)2009年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未达到百分之6的一律提升到百分之6,有条件的盟市可再适当提高。应由财政负担的,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杜绝企业和财政供养单位不同缴费率的做法。各盟市以前年度发生的欠费,要制定清缴计划,原则上2年内完成清欠;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延至3年。 (六)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缴费方式为每年一次,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同时居民可选择预缴费的办法,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减免政策。 三、待遇水平 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调整政策。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3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办法。2009年分别提高到4倍左右,2010年分别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分别提高到6倍左右。有条件的盟市可直接提高至6倍左右。 (二)调整支付比例。2009年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百分之70和百分之50以上,2010年分别达到百分之75和百分之60,2011年进一步提高。 (三)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解决,不得划入个人账户。 (四)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统筹层次 2009年,实现盟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2010年,各盟市初步建立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晰盟市和旗县(市、区)基金收支责任,建立风险调剂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2011年,全区基本实现盟市级统筹。 五、服务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要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年度结余控制在百分之15左右的水平。 (二)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能力。2009年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将参保人员信息纳入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同时,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疗机构及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积极探索异地就医管理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随着盟市级统筹的推行,盟市范围内的就医应在统筹政策中解决,做到同城无异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要从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效率、缩短审核支付时间入手,探索将经办事务由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盟市级统筹实现后,进一步建立跨区域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中心,逐步实现全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 六、责任和要求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2009年列入国家试点的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7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着力抓好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各地要以明确雇主参保责任和义务为突破口,建立强制参保机制,并将企业参保情况纳入工商、税务年检内容,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切实解决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保问题,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参保。 (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各盟市要定期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信息、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将定期在主要媒体公布各地工作进展和排名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政报 时间:2009-10-19 内政发〔2009〕78号 2009年8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养老保险管理,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一)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百分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百分之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百分之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四)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全区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经办养老保险业务,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全区基础数据完整、信息系统运行正常,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自治区授权盟市核准可预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外,其余全部上划盟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累计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暂不上划自治区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历年积累基金,除周转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时,须由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 (一)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盟市和自治区本级基金收支实际和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 (二)预算的报批。在每年11月底前,对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算的下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达。 (四)预算的调整。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预算的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下旬将次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提供给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月中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当月月底前将次月所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六)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调剂补助。 (一)对盟市的基金补助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贴,补贴数额应根据各盟市工作成绩、财政状况、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负担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长率、基金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比例、基金清欠率、社会化管理率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对盟市的调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当年基金预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对旗县的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各旗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八条 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编制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负责制定和下达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 (三)负责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盟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编制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研究解决基金缺口的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四)编制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五)负责自治区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清算,负责对盟市上报和自治区本级申请核销的参保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审核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自治区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负责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及有关规定对盟市基金缺口进行调剂补助;对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工作。 (八)负责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网络连接,加快我区养老保险信息化发展步伐。 (九)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盟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养老金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负责分解自治区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保证盟市本级和旗县(市、区)扩面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盟市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所属旗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分解自治区级下达的基金收支预算。 (四)编制盟市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五)负责盟市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清算,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参保的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审核办理盟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负责所属旗县(市、区)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按规定计发盟市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好本盟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负责所属旗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调剂补助工作。 (八)负责制定本盟市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办法,完善信息化管理机制,实现信息网络全覆盖,保障信息设备网络的安全贯通和数据的及时准确。 (九)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基金决算工作。 (十)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旗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由各盟市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各级养老保险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及有关规定逐级对盟市、旗县(市、区)基金缺口进行调剂补助,并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安排好每年当期应安排的基金缺口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地方税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费源,足额征收,按时入库。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等基本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 (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年终对各盟市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从业人员在全区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政报 时间:2010-02-23 内政办发〔2009〕124号 2009年12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法制办 二○○九年十二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和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保证质量。坚持立、改、废并举,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以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订的立法项目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做到科学合理安排、全面有效施行,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编制和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 (一)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实施的起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包括:需要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项目。 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 2.拟予以规范的事项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确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3.拟采取的有关制度、措施已经实践,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经验。 (三)根据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指具备比较成熟的立法条件,已经调研、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起草形成立法草案及相关文件,力争在年内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已经调研、论证,并起草立法草案初稿,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1.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 2.贯彻落实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决策急需立法且条件成熟的项目; 3.上位法明确规定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项目; 4.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急需制定实施性法规、规章或修改、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项目; 5.其他应予优先考虑的情形。 (五)自治区各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及立项报告报送自治区法制办。拟予以规范的事项属于两个以上相关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应由相关部门联合报送。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等重要问题的协调情况、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拟提请审议的时间等。立项报告后应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 (六)自治区法制办要做好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报送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对自治区各部门报送的立法建议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1.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与相关上位法或与改革发展要求不一致的; 2.相关上位法正在制定或修改的; 3.应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或规范的具体工作事项; 4.项目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或重要问题未协调一致的; 5.未报送立项报告或立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在短期内难以补正的。 (八)年度立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应明确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下达后,自治区法制办应及时组织召开有起草单位参加的立法协调会,明确相关工作任务。 (九)自治区法制办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报送的立法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扩大和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度,起草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自治区法制办的工作。 立法项目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呈报自治区主席签发政府令。 (十)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立法项目确需作计划调整、暂时搁置或终止办理的,起草单位应向自治区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由自治区法制办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的调整,应由自治区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一)对未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法制办研究同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立法项目,并按立法程序办理。 (十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报自治区法制办备案。 (十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实施宣传制度。 政府规章应通过《内蒙古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也可在《内蒙古日报》上刊登或通过其他新闻媒体进行播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前,起草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召开政府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进行。涉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法制办、政府新闻办会同起草单位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做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 地方政府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总框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做好立法建议项目的报送工作。自治区各部门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立法的建议项目。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的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立法法及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立项报告及草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二)加强政府立法计划与法律法规及立法规划的衔接,做到立、改、废并举。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要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相符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立法规划、计划相衔接;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使政府立法计划与自治区人大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自治区各部门要对口审查自治区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拟取消或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三)认真实施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承担政府立法起草任务的自治区各部门要把立法计划的实施作为本部门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立法法及条例明确的立法原则、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年度立法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自治区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 (四)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政府规章项目,自治区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综合协调。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要复杂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治区法制办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防止问题久拖不决。对立法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应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五)加大政府立法投入,保障政府立法所需经费。为保证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各部门应加大立法投入,将政府立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履行立法可行性研究、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论证和立法后评估等法定程序所需经费,确保立法质量。

市发改委关于对责任清单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委对本部门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梳理,本部门共承担责任 54 项,其中行政许可责任 2 项、行政处罚责任 33 项、行政强制措施责任 项、行政强制执行责任 项、行政确认责任 1 项、行政征收责任 项、行政给付责任 项、行政奖励责任 1 项、行政监督检查责任 4 项、其他行政权力责任 项,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责任 13 项,下放旗县区行政许可事项责任 项。 附件: 市发改委责任清单.xls

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公(校)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公(校)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立即登录